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0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運紫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4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運紫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高度約2.
5公尺至3公尺、面積約70平方公尺」應予刪除,並補充證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1月9日桃建拆字第0000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已知前揭違章建築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誠屬不該,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行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且尚無其他刑案前科,素行良好,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49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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