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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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 伍仟 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