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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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蒼
陳泓宇陳政傑陳炳豪廖家豪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明蒼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泓宇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政傑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炳豪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家豪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補充、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一):第2行至第3行「先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天下現金網』網站」更正為「先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天下現金網』網站」、倒數第2行至最後1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計27次【下注時間、金額等詳參警卷第68頁李明蒼匯款明細】」補充更正為「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計27次,下注金額合計20,690元【下注時間、金額等詳參警卷第48頁李明蒼匯款明細】」。
(二)犯罪事實欄一(二):第2行至第3行「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九州娛樂城』網站」更正為「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九州娛樂城』網站」、倒數第
2行「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共2次」補充為「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2次,下注金額合計1,600元」。
(三)犯罪事實欄一(三):倒數第3行至倒數第2行「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9次」補充為「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9次,下注金額合計9,000元」。
(四)犯罪事實欄一(四):倒數第2行至最後1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計3次」補充為「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計3次,下注金額合計10,000元」。
(五)犯罪事實欄一(五):倒數第3行至倒數第2行「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2次」補充為「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2次,下注金額合計1,500元」。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而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李明蒼、陳泓宇、陳政傑、陳炳豪、廖家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被告李明蒼、陳泓宇、陳政傑、陳炳豪、廖家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時間多次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簽賭網站賭博,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依接續犯論以一賭博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泓宇、陳炳豪係基於不同賭博犯意而為,容有誤會,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李明蒼、陳泓宇、陳政傑、陳炳豪、廖家豪為貪圖僥倖利得,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簽賭網站賭博,有礙社會善良風俗,渠等所為均非可取,復審酌賭博犯行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鉅大,及被告5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被告5人參與賭博時間、下注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李明蒼、陳泓宇、陳政傑、陳炳豪、廖家豪於警詢或偵查中均供稱於參與賭博期間輸錢或沒有輸贏等語(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3頁、第30頁、第43頁、第86頁、107年度偵字第17164號偵卷第20頁反至第21頁反),而卷內復無證據足證被告5人因本案賭博犯行而有實際獲利或犯罪所得之情形,自無庸為沒收或追徵價額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7164號被告李明蒼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泓宇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政傑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炳豪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居臺北市○○○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家豪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蒼、陳泓宇、陳政傑、陳炳豪、廖家豪分別於網路簽賭財物如下:
(一)李明蒼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在其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先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天下現金網」網站,註冊加入該網站會員,取得帳號和密碼後,自民國106年4月19日起至同年
6月20日止期間,以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下注帳戶,將下注金額(新台幣:元)匯款至該網站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帳戶申登人 賴柏勳 涉案部分,另案由警方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中),接續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美國NBA職籃、MLB職棒球賽,以所押注賽事之輸贏、得分等結果為對賭標的,若押中,即可贏得比照政府運動彩券之賠率計算之金額,若未押中,則賭資全歸「天下現金網」所有,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計27次【下注時間、金額等詳參警卷第68頁李明蒼匯款明細】。
(二)陳泓宇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在其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九州娛樂城」網站,申請加入該網站會員,取得帳號和密碼後,再以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下注帳戶,先後於106年3月10日上午9時21分許、同年3月25日19時30分許,將下注金額匯至該網站指定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帳戶申登人 田任修 涉案部分,另案由警方移送南投地檢署偵辦中),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賓果及六合彩,從1到49個號碼中自選6個號碼,若對中3個號碼即可贏得20倍之獎金,對中號碼越多獎金倍數越高,若未對中則賭資全歸「九州娛樂城」所有,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共2次【下注時間、金額等詳參警卷第22頁陳泓宇匯款明細】。
(三)陳政傑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住處,先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九州娛樂城」網站,註冊加入該網站會員,取得帳號和密碼後,自106年6月5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期間,以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下注帳戶,將下注金額匯款至該網站指定之上開賴柏勳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接續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今彩539,從1到39個號碼中自選5個號碼,若對中2個以上號碼即可贏得該網站自動計算賠率倍數之獎金,對中號碼越多獎金倍數越高,若未對中則賭資全歸「九州娛樂城」所有,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9次【下注時間、金額等詳參警卷第91頁陳政傑匯款明細】。
(四)陳炳豪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在其臺中市大甲區甲后路租屋處,先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天下現金網」網站,註冊加入該網站會員,取得帳號和密碼後,先後於106年4月10日至13日期間、及於同年6月14日,以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下注帳戶,將下注金額匯款至該網站指定之上開賴柏勳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接續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美國MLB職棒球賽,以所押注賽事之輸贏、得分等結果為對賭標的,若押中,即可贏得賠率不等之金額,若未押中,則賭資全歸「天下現金網」所有,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計3次【下注時間、金額等詳參警卷第8頁陳炳豪匯款明細】。
(五)廖家豪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在其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6樓住處,先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網路虛擬平台「九州娛樂城」網站,註冊加入該網站會員,取得帳號和密碼後,於106年1月14日,以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下注帳戶,將下注金額匯款至該網站指定之上開田任修提供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接續與該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百家樂,莊家與閒家各2張牌,2張牌加起來之點數大者為贏家,賠率1比1,若賭輸則賭資全歸「九州娛樂城」所有,而以此方式接續賭博財物共2次【下注時間、金額等詳參警卷第36頁廖家豪匯款明細】。
二、案經南投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蒼、陳泓宇、陳政傑、廖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及被告陳炳豪於警詢時自承在卷(偵查中傳訊未到),並有系爭人頭帳戶涉案人賴柏勳與田任修之另案移送書影本、該人頭帳戶案件卷內之「九州娛樂城」與「天下現金網」賭博網站蒐證照片影本、被告等人郵局及中信銀行帳戶立帳資料暨交易明細、郵局帳戶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往來對象匯款明細、郵局帳戶及中信銀行與土地銀行帳戶之往來對象匯款明細等附卷可稽,被告等賭博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明蒼、陳泓宇、陳政傑、廖家豪、陳炳豪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又被告李明蒼、陳政傑、廖家豪3人於上揭時地,各自多次上網簽注賭博之行為,其時間及空間均甚緊密、且手法相同,係各自基於同一賭博犯意而為,請均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陳泓宇於106年3月10日、同年3月25日之2次賭博行為間,及被告陳炳豪於106年4月10日至13日(2次接續賭博行為)、同年6月14日(1次)之賭博行為間,時間均相隔甚久,應是基於不同賭博犯意而為,從而被告陳泓宇、陳炳豪均應各別論以2次賭博罪,並予分論併罰。至報告意旨認被告5人另涉犯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部分,惟此部分經查被告5人到案均供稱彼此並不認識,且依本案全卷資料,除能證明被告5人利用自己之電腦網路各自下注簽賭,而各自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外,並無證據證明其5人有何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之行為,此部分容有誤會,併敘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檢察官林清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8日
書記官武燕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