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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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 林彥君 相對人 陳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83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伊之財產,經該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142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伊已就系爭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44號,下稱再審訴訟)乙節,有民事再審狀、臺北地院執行命令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至6頁),並經本院調閱再審訴訟卷宗審核屬實。然聲請人提起之再審訴訟,顯無再審之事由,業經本院不經言詞辯論而判決駁回之(見本院卷第8至10頁),則本件聲請停止執行,即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淑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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