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7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戴慧瑾戴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戴慧瑾於民國92年06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9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44,225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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