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安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安福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