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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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5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 藍介緯蔡介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 陳明 與相對人約定分期金額為新台幣5萬元,每期應繳金額新台幣2,540元,期數為24期,分期總額為新台幣60,960元;又還款明細每期應繳金額卻為新台幣1,941元,期數18期,分期總額為新台幣34,938元,顯然與約定書金額不符,原因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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