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聲請人與 林立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本案卷附帳務明細第一期(民國110年8月15日)已繳款,故請具狀更正起息日為民國110年9月16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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