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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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振隆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振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振隆前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6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又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年六月、八月確定;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嗣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嗣受刑人江振隆所犯前揭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57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月、九年一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江振隆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6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又因煙毒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2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復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五年六月、八月確定;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嗣經最高法院以81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嗣受刑人江振隆所犯前揭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57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月、九年一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8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