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陳秀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岳唐 間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請提出被告李岳唐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