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德 、洪**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行提出下列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暨其上148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最近房屋(建物)稅納稅資料,以及土地與建物之地政異動索引等資料。
二、被告洪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