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志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5
5號、第356號、第357號、第358號、110年度偵字第4994號、第5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志弘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趙志弘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0年5月10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綜合全案卷證資料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繼續羈押,不足以確保本件後續之審判及執行、避免被告實行同一犯罪,此衡情又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作為保全手段,是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爰裁定被告自110年8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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