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潘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家俊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家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家俊為聲請人潘美玉之子,失蹤人於民國101年2月25日意外落海,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9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查詢結果、健保就醫紀錄,以及出入境紀錄等件之結果,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勘信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本案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等件附卷可稽。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林家俊自101年2月25日失蹤,計至108年2月2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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