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張振岳 相對人財團法人花蓮縣秀姑巒溪文化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姜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秀姑巒溪文化藝術基金會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秀姑巒溪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經民國110年5月8日110年第4屆第6次董事暨監察人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及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及修正前後對照表、會議紀錄、簽到表、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20日府文藝字第1100098757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財團法人秀姑巒溪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芝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