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志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5
5號、第356號、第357號、第358號、110年度偵字第5982號、第4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志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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