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游芃威 訴訟代理人 黃品喆 律師被告 尚筠 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吳天明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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