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62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另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共計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