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藍具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已於民國92年6月5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前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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