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4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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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3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脫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
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8月、10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嗣於96年5月28日縮刑期
滿執行完畢,竟又於96年6月9日為本件之犯行,5年內故意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應有刑法第47條第1項之適用,
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黃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