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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