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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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甲○○
二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3年1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13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3年1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9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台育國際旅行社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92年4月18日│26,882元│HC0000000││││公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