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臺中市政府(原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本件原告原為臺中縣政府,因臺中縣、市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為臺中市,故本案原告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所爭執之仲裁判斷結果為命原告給付一定之金額,自屬財產權訴訟;又原告勝訴之結果,即可免除原告依仲裁判斷所命給付之義務,其訴訟標的之利益可藉由該免除給付義務之金額或財產價值為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88,3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88,02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