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涂證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50,477元│民國103年11月2日│5%│├──┼──────┼───────────┼──────┤│002│41,971元│民國103年11月2日│5%│├──┼──────┼───────────┼──────┤│003│10,841元│民國103年9月2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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