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8號原告 許允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秀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即原告本於債務人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