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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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黃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北港朝天宮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8,780元【計算式:(628.43㎡×10,300元)+(720.95㎡×10,300元)+(708.77㎡×10,300元×1/2)=17,548,7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