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彭俊維 被告 許嘉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