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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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0號、101年度執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陳坤岳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坤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4.21│100.1.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728號│偵字第14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538號│4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20│100.11.3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538│100年度簡上字第││││號│404號││├──────┼─────────┼─────────┤│判│判決│100.11.14│100.11.30││決│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855號│字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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