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780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781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晉林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101年1月9日所為之裁決書(裁監稽違字第裁61-6160C3001號)、101年1月18日所為之裁決書(裁監稽違字第裁61-Z3A0344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㈠異議人陳晉林因在6個月內(民國100年7月18日、同月22日、同年8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各違規記點1點、1點、3點、1點),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之違規行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第24條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㈡異議人於101年1月17日下午1時2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在國道一號南下159.5公里處,因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違規行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2項、第67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是收到吊扣執行單,而辦理吊扣駕照1個月,吊扣期間不能開車,對於1個職業司機來講,是靠這張駕照吃飯的,異議人是違規,沒有犯法,還要註銷駕照1年,那這1年,異議人要怎麼過生活,無照罰6萬元,異議人又如何負擔這麼大筆錢,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汽車駕駛人,有依第63條第3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有前項第7款之情形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2項、第67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陳晉林因在6個月內(100年7月18日、同月22日、同
年8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各違規記點1點、1點、3點、1點),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之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於101年1月9日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有本件裁決書、異議人之違規查詢報表、汽車記點查詢報表各1紙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異議人確有在6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
㈡異議人業於101年1月13日依上開裁決內容,繳交職業聯結車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為101年1月13日起至同年2月12日止,此有原處分機關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異議人之汽車駕照基本資料、吊扣銷歷史情況各1紙附卷為證,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異議人之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自101年1月13日起執行吊扣,吊扣期間至101年2月12日為止。又異議人於101年1月17日下午1時29分許之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曳引車,在國道一號南下159.5公里處,因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違規行為,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泰安分隊警員當場舉發並移送原處分機關裁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件裁決書各1紙在卷可稽,復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異議人於上開時、地,確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
㈢至於異議人所稱:其依賴駕駛工作謀生、經濟能力無法負擔
罰鍰等情,縱屬真實,而有可憫之處,然仍不能據此解免其違規行為之罰責,附此敘明。
㈣從而,原處分機關分別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
3項、第24條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2項、第67條第3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均無違法、不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即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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