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國一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78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