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一號上訴人 賴家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賴家榆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洪昌宏法官王聰明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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