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MDMA柒顆(送驗前淨重貳點零捌陸捌公克,驗餘淨重壹點柒玖壹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三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然該案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七顆(送驗前淨重二‧○八六八公克,驗餘淨重一‧七九一○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揭扣案之MDMA七顆(送驗前淨重二‧○八六八公克,驗餘淨重一‧七九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草療鑑字第○九七○○○八五三一號鑑定書在卷憑,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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