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5號原告 劉鑑清
劉鑑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