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勝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勝誠於民國107年6月15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昭勝路與昭勝路293巷之交岔路口,欲左轉彎往昭勝路293巷行駛時,本應注意行經設有分向限制線(雙黃線)之道路,應遵行方向行駛,依當時情形尚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及此,即貿然跨越該道路之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來車道,適有告訴人 林鈺青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昭勝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見狀緊急煞車而滑倒,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遂滑行與被告所騎乘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膝擦挫傷、下巴、左手肘、左膝部、左踝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詎被告明知肇事致告訴人受傷後,竟未採取適當之救護措施,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08年2月26日繫屬本院後,於108年7月15日死亡乙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2月25日屏檢文崗107偵7028字第1089007331號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55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嘉仁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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