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70號上訴人 周松潔 選任辯護人 陳繼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165號,起訴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周松潔有如原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業務過失致告訴人 陳庭雅 受傷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業務過失傷害罪刑。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及其所辯各節,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及指駁。
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係綜合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之證言,及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補充資料表、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與車損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受傷之診斷證明書、勘驗現場錄影光碟之結果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意見書等證據資料,認定上訴人確有本件犯行。並敘明:(一)依肇事時之天候為晴天、光線自然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足認上訴人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二)上訴人所駕駛之車行至肇事路口前,其前方有計程車正要右轉,上訴人因前方右轉之計程車而減速慢行,在前方計程車快要完成右轉時, 蕭彥晶 所騎乘附載告訴人之機車正好衝出來,此時上訴人所駕駛之車的速度有些微加速,因而肇事。蕭彥晶騎乘機車,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上訴人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甚為明確。(三)上訴人所為其係處於駕駛在自身車道內未超速之合法狀態,其駕駛行為與告訴人受傷無因果關係。蕭彥晶完全沒有任何煞車動作就衝過來,其無防避之可能。蕭彥晶看見其車輛後並未停車,反而加速疾駛衝出巷道,致撞擊其車輛,依信賴原則,其無過失責任。其進入路口時,蕭彥晶尚在距離路口15公尺遠以上,其無從發現蕭彥晶機車等語之辯解。皆屬卸責之詞,如何均無可採各等情。俱依卷內證據資料,審酌認定、論述指駁甚詳,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上訴意旨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或已說明論斷之事項,仍執前詞,或憑己意,或持不同之評價,指摘原判決違誤,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四、汽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所謂「減速慢行」究應減至如何之車速,始符規定,固無一定之標準,惟駕駛車輛接近該交岔路口前,其車速應減慢至可隨時停車之程度,則屬當然,此觀之同款並規定駕駛人應「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即可明瞭。原判決綜合卷內證據資料,說明憑以認定上訴人駕駛車輛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因而肇事之依據及其理由。上訴意旨以車輛行經該路口並不需停止再開,當時上訴人之車速是在速限範圍內些微加速,原判決並未說明減速慢行之時速究係多少,就上訴人些微加速,如何不符減速慢行之規定,亦未予敘明,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上訴意旨就此指摘,殊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認其無調查之必要,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又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應認為不必要,亦為同法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原判決就上訴人聲請將本件送請國立交通大學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其有無過失責任一節,已說明:上訴人過失責任已臻明瞭,其所為前揭聲請,如何無調查必要之理由。既欠缺調查之必要性,原審未為無益之調查,不生違法問題。上訴意旨仍執己見而為指摘,同非適法之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七、依上所述,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林立華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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