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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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簡上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8號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2號原告 呂依純
官雅惠 被告鍾尹芳(原名陳尹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簡上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謝長志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