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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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66號原告 莊志鴻
莊美雲 莊美香 被告 鄒春木
鄒忻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所記載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實體法法條)均有不明之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7至33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本院卷第37至39頁),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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