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4號原告 郭紫渝 被告 莊東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且因該裁定金額有誤寫,復經本院於同年1月16日裁定予以更正,而前開裁定及更正裁定已分別於同年1月16日及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何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