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2號原告 魏文盈 被告 濮傳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31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朱慧真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