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宗益 債務人 陳裕傑 債務人 陳裕崎
一、債務人陳裕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就未清償之貸款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最高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裕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裕崎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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