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11號債權人 呂曉鳴 即永豐棧牙醫診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郁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苗栗縣,非屬本院轄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規定,既屬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不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之。易言之,僅專屬管轄之法院對於該事件有管轄權。是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