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鴻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故請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鴻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