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王志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