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7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陳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873元,及其中新臺幣29,357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9,929元,及其中新臺幣187,53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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