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債權人 江鴻彬 債務人 謝鈞鵬 即 謝文華 之繼承人
謝家德 即謝文華之繼承人
謝宜靜 即謝文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文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文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