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翔維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石雲翔 債務人石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50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48,342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