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氏紅 上列聲請人與 沈哲 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內所附借據,無法看出實際約定清償日,請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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