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黃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乃係當事人間就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請求法院為判決之程序,故民事訴訟必有:㈠特定之當事人;亦即請求判決之人及其相對人(原告、被告)。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即具體法律關係之主張。㈢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以保護其私法上之權利,即一定之明確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必具備上述三要素,始為完整。僅有對立之當事人,而無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固不能成訴,雖有對立之當事人及私法上權利義務之紛爭,而無請求法院為如何判決之內容,亦非完整之訴。因之,當事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乃為訴之三要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各款規定起訴所應表明上述事項者,即因此故。經查,民事起訴狀僅於事實理由最後一行載「原告請求 盧永祥 (即被告)賠償新臺幣二百萬元整,因警務人員知法犯法。」等語,並未載請求賠償之具體法律關係,故請陳報本件具體法律關係主張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三、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