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張宏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宏碩於民國89年3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金債權:新臺幣133209元整。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022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3320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宏碩│自民國11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33209││月17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