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3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段1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甲○○於95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10,000元
,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6年9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90,506元(其中本金為290,506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9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甲○○於94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相對人於借款後至96年9月26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414,480元(其中本金為414,480元,利息為0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6年9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7372號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6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290506││││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6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414480││││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