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陳立果 被告 簡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4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梁馨云